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谌丽)2月11日,南县人民法院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在南县运河旁开展生态修复增殖放流行动,督促被告人沈某、吴某某、肖某某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现场放流鱼苗共计2.6万尾。
增殖放流,是指为了使鱼类资源得到补充和修复,通过人工培育目标鱼类的苗种,待其达到一定规格后将其释放到目标自然水体的一种资源养护方式。
2023年3月-7月、2024年5月期间,被告人沈某、吴某某、肖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在南县与华容县交界处东洞庭湖(漉湖)舵杆洲河域段、华容县注滋口镇卫国闸外洞庭湖水域采用“双重刺网”和“定制倒须笼壶”工具捕捞水产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吴某某、肖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除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生态补偿的民事责任,故责令三被告人增殖放流。
近年来,南县法院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的工作大局,立足审判职能,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坚持惩戒与修复相结合,通过增殖放流等方式,引导“生态损害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为守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渔业资源贡献法院力量。
相关知识
“双重刺网”捕捞强度大,会大量捕获不同种类、不同大小的鱼类,包括幼鱼和繁殖期的亲鱼,导致鱼类种群数量急剧减少。“定制倒须笼壶”通常网目较小,鱼虾一旦进入就难以逃脱,属于掠夺式、毁灭性捕捞,对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威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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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